
当婚前同居成为部分年轻人的选择,法律以“共同生活事实”重新定义保护边界,正是法治温度与时代同频共振的生动体现
□作者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
据国是直通车报道,11日,最高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妇联副主席葛晓燕介绍,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多样化,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规定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关系,并将家庭成员身体伤害以外的精神虐待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对受害者的保护更加立体全面。
这一司法界定并非创设新罪,而是对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精神的具体落实。它标志着我国反家暴司法从“形式婚姻”走向“实质生活”,让法律真正守护每一个处于亲密关系中的个体尊严,实现对受害者更立体全面的保护。
↑资料图。图据图虫创意
近年来,我国婚前同居率持续上升,但同居暴力却因缺乏“家庭成员”身份,难以适用刑法规定的虐待罪,受害人只能以故意伤害罪等追责,却难以涵盖持续性精神摧残、经济控制等隐性伤害。反家庭暴力法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参照适用;2015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更将“具有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纳入虐待罪规制范围。虐待罪从原“婚姻家庭罪”章节移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其保护法益已从维护家庭秩序转向个体人格尊严。
也许有人担忧“同居亦可入罪”的规定有扩大犯罪圈的风险。其实,本次界定对“家庭成员”的法律认定有着严格的主客观要件。客观上,双方需长期稳定共同居住、经济相互扶持、生活事务共同处理;主观上,双方需有共同组建家庭的意愿,如双方见过家长、筹备婚礼等。短期同居、断续居住、不稳定伴侣关系等不满足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会结合个案具体事实,并在综合审查后审慎认定,不存在“一同居就入刑”的机械扩大风险。
还有人担心,这会不会给予施暴者“轻罪通道”?事实效果则恰恰相反:若同居暴力造成轻伤及以上后果,仍要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量刑重于虐待罪;只有持续性、经常性但未达轻伤的精神虐待或轻微身体虐待,才适用虐待罪。在北大女生包丽案中,法院正是基于同居共同生活事实,认定双方构成实质性家庭成员关系,最终以虐待罪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充分印证了这一界定对亲密关系中精神虐待行为的规制价值。
最高检数据显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占比年%以上降至今年的不%,其他罪名占比扩大,保护受害者权益的内容更加丰富。这次将同居关系纳入家暴对象的范围,正是法律对现实中频繁出现的轻微、隐性、精神暴力等现象的精准捕捉,确保对轻微但有害的虐待行为实现精准打击,而非对重罪的放纵。
还要注意的是,这一界定目前仅限刑事、行政反家暴领域,并未冲击传统的民事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典将家庭成员严格限定为“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同居关系或同居人并非前述群体,亦不产生法定扶养、继承、夫妻财产制等权利。换句话说,刑事保护的合理扩张并不干涉民事领域的意思自治及婚姻登记与财产制度,反而可以为同居关系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义务界定等问题提供价值指引和有效参考,促使不同法律部门对亲密关系中人身权益的全面保护形成体系化合力。
最高检的本次界定在刑法谦抑性与实质正义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它让法律不再因“无婚姻之名”而漠视“有共同生活之实”的受害者,在避免泛化打击的同时,让隐性暴力不再逃脱法律制裁。当婚前同居成为部分年轻人的选择,法律以“共同生活事实”重新定义保护边界,正是法治温度与时代同频共振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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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汪垠涛
审核 王光东